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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效果论 简介
《证券监管效果论》运用经济学、管理学、行为金融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多学科结合的视角,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效果的一些重要问题和理论体系进行了探索。
在比较和借鉴一般监管四要素系统的基础上,《证券监管效果论》提出了监管效果的五要素系统。在这五要素系统中,监管者、被监管者、监管行为、监管目标、监管结果构成了相互作用的整体。《证券监管效果论》认为,持“市场参与者都是经济人”这个假设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都有许多非理性的行为,应该强调二者双向互动的影响,以及监管者能够综合考虑自己的行为及被监管者的行为。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果,就是指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或重合。重合越多,有效性越强。
从实现监管目标的角度,《证券监管效果论》把证券市场监管效果定义为:监管机构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符合市场运行的规律并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的的程度。具体可表述为:在既定的监管法律制度条件下,监管措施及监管活动和过程符合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的规律,体现了各类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诉求;这些监管措施最终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取得预期的效果,实现监管目标。这个定义包含的几层含义是:监管目标科学合理;有完善的判别监管是否有效的标准;强调结果导向;监管者理性水平超出社会平均公共管理及被监管者的理性水平。
着眼于“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果”这一研究目标,《证券监管效果论》认为,要增强证券市场监管效果,必须首先确定监管目标,以便界定监管效果的判别标准,证券市场监管必须有科学、合理的监管目标,只有这样,才能评判监管工作是否取得了效果;其次才是监管工作的效率问题。《证券监管效果论》认为,监管是否有效、效果如何,重要的是看是否实现监管目标,取得预期的效果。所以,《证券监管效果论》将判别监管目标是否实现的“效果”作为判别监管是否有效果的标准。
从现有文献尚未发现对监管效果的判别标准进行具体、系统的研究,《证券监管效果论》在提炼、归纳和确定监管效果的判别标准前,首先确定了判别标准的“准则”,即判别标准应该符合的特性要求,包括“促进性、判别性、独立性、完整性”4项内容。综合考虑这4个特性要求并根据专家访谈的结果,提出了判别监管有效性的6个标准,即针对性、前瞻性、综合性、严密性、及时性。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法研究了这些标准的重要性排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监管有效性模型。通过在监管部门、基金、券商、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一般投资者、其他部委、专家(含特殊专家23人)共8类人群中发放测查问卷600份,并对这些问卷的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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