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采用了比较分析的视角,对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欧盟和美国的行政法进行了研究,其框架围绕着以下六个主要部分展开:1,行政法是什么?这部分包括定义,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比较,宪法背景下的一般行政法(权力分立,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实践及发展等等。2,谁在行政?在地方组织和职能部门的框架下(一些内容论及部门行政法领域的主管公共机构/机关),行政(机关、机构和个人等)的主要构成。3,行政机关可运用哪些手段?概述能运用的公法手段以及运用私法手段的可能性。4,哪些(正式)规则或原则(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行政行为?详细阐述了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以及其他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或决定的更具实质性的规则或原则(行政处理中的正当程序)所规定的行政决定的产生程序(公共参与等等)。5,通过法院对抗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谁去哪类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以及是否有必要设置前置的庭外程序?法庭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法院可能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是基于对原告的救济制度还是更多地基于法院的一般权力)?6,当下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概要和结论。在这个框架内,来自各个欧盟成员国行政法的著述按照国别的字母顺序依次按章排列。接着论述欧盟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在本书最后一章,编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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