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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洪灾害奏折史料摘编 简介
清代灾害奏报制度作为官方文书制度的一种,承担着下情上达的属性。当灾害发生以后,地方政府首先要及时向中央政府汇报灾情,以便中央政府及时做出减免赋税与赈济灾区的决策。清代官员汪志伊在其所编的《荒政辑要》中对清代报灾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地方遇有灾伤,该督抚先将被灾情形、日期飞章题报。夏灾限六月中旬,秋灾限九月中旬(甘肃省地气较迟,夏灾不出七月半,秋灾不出十月半)。题后续被灾伤,一例速奏。凡州县报灾到省,准其扣除程限,督抚司道府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迅速详题。若迟延半月以内,递至三月以外者,按月日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例处分,隐匿者严加议处。”可见,快速准确向上级传递灾害信息是古代地方官员履职的重要责任。奏折是清代灾害奏报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奏折,又称奏贴、折子或折奏,是清代独有的公文形式。它始用于康熙年间,雍正以后普遍采用,乾隆年间形成固定制度。至清亡废止,历时200余年。奏折资料囊括了清代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当然报送山洪灾害信息也是奏折传递的重要内容,因此奏折成为研究清代山洪灾害的重要资料。本书选取的山洪奏折时间跨度为176年,即清乾隆元年(1736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收集的奏折总数为187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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